【当前独家】江歌母亲称已收到刘鑫全部赔偿款 后续将捐出
6月1日,江歌妈妈@苦咖啡-夏莲发布博文表示刘暖曦(曾用名:刘鑫)侵犯江歌生命权赔偿款全部到位。6月1日,
2023-06-026月1日,江歌妈妈@苦咖啡-夏莲 发布博文表示刘暖曦(曾用名:刘鑫)侵犯江歌生命权赔偿款全部到位。6月1日,记者联系到江秋莲,她表示此次到款30余万元,包括滞纳金与诉讼费用,加此前的赔偿款,共计70余万。
江歌生命权纠纷案 被告人赔偿69万
(资料图)
2022年1月10日,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(原名刘鑫)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,在山东青岛人民法院一审宣判。
法院判决: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,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。
江歌案历时五年终于迎来了大结局,江秋莲在审理结束后第一时间告诉女儿,妈妈做到了。
案发前两个多月,刘暖曦因与前男友陈世峰产生矛盾,遂向留学时的同乡、好友江歌求助,希望同住,江歌同意了她的请求。
2016年11月2日15时,陈世峰找到江歌公寓,上门纠缠刘暖曦,刘暖曦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自己。
江歌提议报警,但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、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拒绝报警。于是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。
在江歌返回学校上课后,陈世峰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发恐吓信。刘暖曦为了摆脱其纠缠,请同事冒充自己的男友,陈世峰在离去前发消息称:我会不顾一切。
期间,刘暖曦并没有将纠缠恐吓的相关信息告诉江歌。
11月2日23时,刘暖曦以“回家害怕”为由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自己一起回家。
11月3日零时,两人按约定汇合一同返回家中。在二人到达公寓二楼时,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冲向二楼,与走在后面的江歌相遇并发生争执,此时,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并反锁。
陈世峰在公寓门外,拿水果刀刺向江歌颈部共十余刀,随后逃离现场。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。江歌因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江秋莲因女儿死亡与刘暖曦产生争执,刘暖曦还在网络上发布对江秋莲的刺激性言语。江秋莲于是向法院起诉刘暖曦侵害江歌生命权。
在本案中,我们了解到了一个不太常见的法律知识“生命权”,那什么是生命权呢?生命权纠纷怎么解决?律师为你解答。
一、生命权是什么?
著名法学家吴祖谋对其的解释是: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。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,生命权一旦被剥夺,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。
所以,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。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,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。
二、生命权纠纷的解决方式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:
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受害人的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请求权,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
三、侵害生命权的责任构成
1.生命丧失的事实。
民法上所说的侵害生命,其意义较刑法上杀人之意义为广,乃指招致人死亡的一切违法行为而言,无论故意还是过失,无论杀人还是伤害致死,无论是作为致人死亡还是不作为致人死亡,只要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客观结果,即为侵害生命权。
生命丧失是侵害生命权最基本的损害事实,是构成损害事实的基础。
江歌案中,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及被救助者,对于由其引入的危害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,在面临陈世峰的不法侵害时,将江歌阻挡在门外,置他人生命安全不顾,具有明显的过错。应当进行民事赔偿。
2.生命丧失导致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的事实。
侵权行为致人死亡,必然造成死者近亲属财产上的损失。这种损害事实,包括死者近亲属为抢救受害人而支出的费用,如抢救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车船费、住宿费等;也包括死者近亲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丧葬费。
本案中,江秋莲出国为爱女办理后事,其抢救费、丧葬费、误工费、住宿费、签证费等支出巨大。如果江歌没有因为刘暖曦的过错而死亡,江秋莲就不会有此项经济损失。
3.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损害。
亲人之间的感情是最真诚、最密切的感情,侵权行为致亲属死亡,死者近亲无不蒙受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承受感情上的痛苦。
这种精神上的损害,亦为侵害生命权损害事实要件的内容之一,应作为慰抚金赔偿的标的。
江秋莲失去爱女,遭受巨大打击,后续又出国办理后事奔波劳碌,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,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,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。
江歌的无私,刘暖曦的自私,法律都给出了相应的答复,这答复捍卫了正义,守卫了公道,让善者更有力量,让违法者心存忌惮。
来源:@苦咖啡-夏莲、澎湃新闻、九派新闻、湖南瑞金律师事务所